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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越具体越便于落实

来源:青海日报   作者:申国华   时间:2015-01-06 08:46   编辑: 张宏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规范广东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打高尔夫球的行为,防止不廉洁行为和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印发了《关于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打高尔夫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严禁现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打高尔夫球作出了规定。看到此消息,也许会有人认为,这规定太具体了,就连打高尔夫球都写进去了!但,对于制定规定,通常越具体越详细,就越便于落实。

 

    不少单位的制度规定是摆在桌上的、挂在墙上的、喊在嘴上的,不是这“严禁”,就是那“不准”,看起来琳琅满目,样样有规范,项项有约束,可是,一旦到了动真格的时候,这些制度规定却常常派不上用场,许多条条发挥不了作用,都成了“缩头乌龟”。仔细分析,不是制度规定有错误,而是规定内容大而空,不具体,看似“高大全”,实则什么人也管不了,什么事也管不住,几乎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

 

    制度规定有没有约束力?不是看经过了多少道程序,而是看是否与客观情况相符,条款内容是否详细、具体。因此,起草制度规定需要深入基层群众中间认真调查,经过反复讨论研究,才能形成”初稿“,决非一朝一夕之功。但,现实工作中,一些单位领导遇有”突出“问题”,往往指定“秀才”闭门造车,其效率不是“坐飞机”就是“乘高铁”,但这样的制度规定用于教育人尚可,约束人、惩戒人就靠不住。

 

    制度规定不能自留后路。一些单位的制度规定中“原则上”、“一般”、“基本”之类的词语使用频率之高、范围之广,多是故意为之。因为制度规定的制定者心里非常清楚,制度规定既管别人也管自己,管别人尚可,一旦也把自己管住了,那岂不是太不方便?如果在重要内容、关键之处加几个“原则上”,制度就既不失”刚性“,比较像回事儿,也可以给自己留下余地,收放自如,相对“方便”,这样的制度一落地就有硬伤,要不得。

 

    制度规定,先天有缺陷,制度执行,后天多不足,最终都会使制度成为形同虚设。如果规定内容非常具体,条款要求非常详细,丁是丁、卯是卯,没有丝毫商量的余地,没有任何回旋的空间,就能够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一把尺子量长短”,充分发挥制度规定的作用。希望更多制度规定越详细越具体,落实效果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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