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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要为市场主体保驾护航

来源:青海日报   作者:王胜德   时间:2015-07-14 09:21   编辑: 张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把市场经济主体和市场秩序纳入法治轨道,是全面深化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法律服务以规范秩序、维护公平为宗旨,通过服务、保障、监督等职能,在调整经济关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规避交易风险等诸多方面,作用独特。近年来,我省司法行政着眼于顺利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积极应对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新变化,准确把握法律服务需求新特点,不断创新法律服务新方式,有效地为企业规避风险、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提供法律保障。

 

    一、强化法律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支撑

 

    深化“企业法律体检”活动。以“法律进企业”为载体,在全省200人以上规模企业持续开展“法律体检”,先后与15家异地商会签订服务协议,帮助企业分析潜在法律风险,推动企业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指导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这一适合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律服务实践表明,深化“企业法律体检”活动,是保护市场主体利益、优化市场秩序、推动企业良性发展的内在动力之一,今后要继续细化“法律体检”内容,提升“法律体检”内涵,拓宽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完善和健全长效机制。

 

    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搭建和畅通法律为企业服务的平台和渠道,选派优秀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担任680余家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提出法律建议和意见,指导企业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有效规避企业生产经营风险,促进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和企业经营依法有序运行。未来一个时期,司法行政要围绕“三区”战略,积极探索促进青海市场健康发育的法律服务机制和法律保障机制,努力做好涉外、生态保护、青海企业“走出去”等方面的法律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市场经济中的先行优势,逐步实现法律服务和市场主体的有机融合,使法律服务成为市场经济主战场的一支生力军。

 

    增强法律服务市场能力。日趋旺盛的经济活动亟须法律服务贯穿始终,这就要求司法行政敢于担当,在法律服务理念、方式、手段等方面,谋求新的突破,全面擢升服务能力,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促进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真正起到决定作用,推动经济发展规范有序。尤其在经济发展转型时期,法律服务要积极应对新常态,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立体式、多角度的法律支撑,不断探索法律服务新模式,使法律服务能力与市场主体的期望和需求高度匹配。

 

    二、强化法治宣传,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环境

 

    优化法治宣传机制。以深化企业“四个一”活动(一次法治宣传、一次法律咨询、一条发展建议、一次“法律体检”)为抓手,将法治宣传和企业文化建设有机结合,有力推动企业文化转化为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的软实力;将法治宣传和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有机结合,不断增强法治宣传的及时性和指导性,牢固树立市场主体的风险防范意识;将法治宣传和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机制有机结合,全面提高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依法运行能力。实践证明,近年来全省司法行政优化法治宣传机制,为市场主体破解困局、寻求发展新路注入了新活力。

 

    创新法治宣传载体。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原则,监督执法部门大力开展专业法律知识宣传;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推进法治文艺进企业活动;利用传统媒体,在电台、电视台录播法治节目,在报刊刊载法律知识文章;围绕重大项目建设,编印涉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法律法规宣传册;运用网络、微信等新型媒体,及时发布重大经济法律法规;设置法律服务信箱,为市场主体解疑释惑。近年来,我省法治宣传载体不断创新,努力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法治氛围,宣传效果进一步提升。

 

    增强法治宣传效果。以市场主体需求为着眼点,不断增强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加大和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部署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制定印发《“法律进企业”活动要点》,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法治宣传教育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面提升全面法律素养,着力营造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突出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普法工作,督导企业建立党委(支部)中心组学法用法制度,强化企业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自觉提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能力水平;重点抓好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宣传教育,把学法活动拓展延伸到一般干部、职工、退(离)休职工及其家属,提升群众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渠道,确保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健康运行。

 

    三、强化人民调解,为市场和谐奠定社会基础

 

    强化经济领域矛盾化解工作。当前,我国经济建设进入重大转型期,新矛盾日益增多,新问题不断凸显。以法律方式引导市场主体突围,既是企业发展的内部需求,也是市场经济规律使然。要最大限度释放人民调解的力量,促进人民调解进入市场经济主战场,第一时间化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潜在隐患和矛盾,消除内耗,解除外患,助推市场主体解放生产力。要把矛盾化解工作和公证工作紧密对接,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经济活动规范有序,规范民商事关系、维护公民和法人权益等方面,共同发力,为市场主体开展经济活动营造良好法治基础。要坚持建立覆盖市场主体的人民调解工作体系,实现人民调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要坚持科学推进工作改革,焕发人民调解的生机和活力,要坚持建设高素质人民调解队伍,保障企业人民调解健康发展,使人民调解成为市场主体的得力帮手。

 

    强化劳资矛盾冲突化解工作。随着改革深入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全面加快,市场主体内部一些不适宜市场经济发展的“病症”显露,尤其在市场资源配置、产品成本增加的情况下,劳资矛盾等不时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主体自我发展能力。要努力发挥人民调解“先知先觉”的职能优势,对容易发生劳资矛盾冲突的重点行业、重点人群、重点项目,超前干预,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特别要为寻求法律帮助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快捷便利的法律服务。要强化矛盾舆情研判,及时沟通,全面掌握情况,避免劳资矛盾纠纷扩大升级。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积极创新化解方式,协助建设与市场主体融洽、共存、共赢、互利的人力资源体制。

 

    强化专业领域矛盾化解工作。近年来,交通肇事、医疗纠纷频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全省司法行政注重强化经济领域人民调解专业化优势,为市场主体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先后制定出台了《青海省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与相关部门的对接工作机制,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以强化专业领域调解为抓手,不断推动“三调联动”,使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基层;组织专业领域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排查活动,为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消除隐患和潜在不安定因素;努力促进专业领域调解方式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全面提高对市场主体的服务能力。实践表明,强化专业领域矛盾化解工作,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延伸和拓展,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基础支撑。(作者为省司法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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