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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奇葩证明”?

来源:青海日报   作者:祝建波   时间:2015-12-07 09:35   编辑: 张宏   

    家住济南市经五小纬六的秦老太如今已是75岁高龄,本该安享晚年的她最近却被一纸证明搞得身心俱疲。“我老伴去世了,我想让儿子继承房产,但公证处需要提供我公婆的死亡证明。他们上世纪逃荒到马来西亚,60年代已在国外去世,如今我们去哪里开这份证明呢?”(11月30日《北京青年报》)

 

    或许是先前爆出的诸如“你妈是你妈”、“我是我”之类“奇葩证明”多了,所以网友看见这起要求当事人出具“晚清人证明”时,便有了先入为主的质疑。那么,此次的“奇葩证明”究竟是不是又一“反面教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财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对于秦老太的儿子来说,他的母亲、姐姐和爷爷奶奶都同意放弃继承,他才能办理过户。如果继承人中有人去世,就需要出具其死亡证明。可见,公证处要求出具死亡证明,完全是依法依规办事,是办理房产过户的必要条件,也是对当事人负责的一个表现。

 

    而之所以有很多证明被冠以“奇葩”的标签,是因为很多证明不仅会让当事人摸不着头脑、东跑西颠,有的证明不知道该如何证明。其实这些所谓证明,不过就是存在于各部门电脑里的居民基本信息,由于部门之间信息互不开放,而成为了办事群众在部门间“跑断腿”的重要原因。一旦问题被报道,引起了社会特别是上级部门的关注,问题很快就能解决。这恰恰说明,这样的一些要求并不是绝对必需的。

 

    因此,笔者认为,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对各种不必要不合法的行政许可和要求提供的材料的“奇葩证明”,必须坚决予以清理。但同时,也不能“把洗澡水和孩子一起倒掉”——连基本的社会管理程序都否定了。特别是公众舆论一定要理性分析和对待,不能仅凭感觉,就把某些合理的“证明”也归入“奇葩”之列。所谓简政放权,应该是放管结合,在坚决“放”到位那些应该放的同时,也要“管”住那些必须管的。

 

    当前全球都在推广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以实现各种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办公效率。习近平总书记也在今年的多次会议上重申此事,在民间和部分私企中已有很多利用这项技术建立了成熟的信息平台,企业的运转效率有了很大提高。那么掌握着所有国民信息的各个政府部门也应加快脚步实现信息的流通,惟有如此,才能推动政府部门以更强的执行力取信于民,方便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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