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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除考卷上过载的利益

来源:青海日报   作者:戴美玲   时间:2016-01-18 09:30   编辑: 闻皓   

    治理任何违纪、违法行为,设置处罚、刑法都无法改变背后的非法利益诉求。规则不能缺失,法律必须到位,且越早越好,越完备越可靠。

 

    每逢期末大考临近,“舞弊门”事件便会被媒体屡屡曝光。一系列看似无懈可击的防范体系,在由金钱串在一起的家长、组织者、枪手、监考者面前形同虚设,不仅一些“高科技”舞弊手段大行其道,甚至连替考这种最原始、最没“技术含量”的方式也时有上演。

 

    为了杜绝考试舞弊现象,去年,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考试作弊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七年。此外,为他人提供考试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也将被同样问责。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考试舞弊,齐心协力,以抄为主,以蒙为辅”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存在。从开除学籍到判处有期徒刑,对考试舞弊的处罚不可谓不重,那么,为什么考试舞弊现象还是屡见不鲜?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话题。

 

    在笔者看来,治理任何违纪、违法行为,设置处罚、刑法都无法改变背后的非法利益诉求。有人说,我国考试的历史有多久,舞弊的历史就有多久。从隋唐科举制创立以来,舞弊从来不曾匿迹,原因很简单,科举的功名利禄值得学子以命相搏。同理,时下的高考、国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考定终身”,此外,一些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例如注册会计师、建造师等,只要通过了考试,就可以“挂证”生财,可谓一本万利。当通过考试舞弊就可以取得高分,获得与能力并不符合的财富时,哪怕舞弊入刑的成本再高,某些人依然会心生冲动。

 

    “入刑”,只是治理考试舞弊的开始。一方面,应推动考试舞弊治理更加精细化,对考试制度、组织程序、考试规则等进行更为细致、完善的设计,尝试建立多层次的考试法规体系,推动考试的“行刑对接”,系统防范和治理考试舞弊;另一方面,从根本上杜绝考试舞弊行为,应该逐步改变考试的内涵,改变过去用考试结果衡量能力的思维,去除考卷上过载的利益。此外,还可以完善公民信用体系,加大考试舞弊的失信成本。

 

    考试事关公平正义、社会诚信、个人命运,兹事体大。规则不能缺失,法律必须到位,且越早越好,越完备越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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