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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公布十大终身禁驾案例

来源:西海都市报   作者:侯金花   时间:2015-11-11 09:45   编辑: 刘海钧   

    青羚网讯  11月10日,西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新闻通报会,向媒体通报2015年西宁市区内十大终身禁驾案例。

 

    西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通报的终身禁驾案件中,3起为肇事逃逸致人死亡,1起为肇事逃逸致人重伤,其余6起为醉酒驾驶致人死亡。

 

    西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大队长张青文表示,希望通过向社会曝光,切实督促驾驶人树立文明驾车理念,有效遏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营造更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醉驾追尾三轮摩托车摩托车司机当场身亡

 

    1月18日19时59分许,郭某醉酒后驾驶青A·BK377号小客车,沿城北区柴达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国石油青海分公司门前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驾驶人聂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聂某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乘客谢某某受伤。

 

    ●醉驾撞电线杆一名乘车人身亡

 

    1月21日0时50分许,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N0115号小客车,沿城中区南川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水磨加气站南侧青海农村信用社门口时,与道路东侧人行道上的电线杆发生碰撞,致驾驶人刘某某及乘车人孙某某、韩某某、郭某某受伤。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月23日凌晨死亡。

 

    ●撞倒行人逃逸伤者抢救无效身亡

 

    2月9日零时57分许,靳某驾驶青A·9E797号小客车,沿城西区西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关大街15号门口东侧时,将在此处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撞倒致伤,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靳某驾车逃离现场,伤者张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醉驾失控撞灯杆一名乘车人身亡

 

    2月27日零时5分许,驾驶人贠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FV268号小客车,沿城东区八一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城东区八一路综合市场门前时,车辆失控驶入道路南侧人行道上后与钢制灯杆相撞,造成该车后排乘车人李某某当场死亡,驾驶人贠某某及乘车人冶某某受伤。

 

    ●出租车撞行人逃逸伤者抢救无效身亡

 

    3月24日3时15分许,中国青年旅行社出租租赁有限公司驾驶人杨某某驾驶青A·T4625号出租车,沿城西区五四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家慧家居处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韩某撞倒致伤。事故发生后驾驶人杨某某驾车逃离现场,伤者韩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醉驾撞翻自卸车自卸车司机次日死亡

 

    4月18日18时许,尚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EW52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城东区昆仑东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昆仑东路车管所西侧16号路灯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驾驶人郝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自卸汽车左侧尾部相撞,导致无号牌三轮自卸汽车侧翻,造成三轮自卸汽车驾驶人郝某某、乘车人奎某某受伤,奎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撞人又撞车弃车逃逸伤者次日死亡

 

    4月29日21时许,王某某驾驶青A·V9181号小客车,沿城东区夏都大街东段由西向东行驶至九合苑小区门前处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韩某某撞倒致伤,而后又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青A·ZU258号小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弃车逃离现场,伤者韩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醉酒后驾驶作业车倒车撞倒幼童并碾轧

 

    5月3日18时许,城西区城市管理执法局驾驶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25016号大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在沈家寨垃圾场内由西向东倒车行驶中,将车后玩耍的幼童白某某撞倒并碾轧致当场死亡。

 

    ●驾车撞人弃车逃逸伤者重伤

 

    7月16日15时40分许,马某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甘N·8703号三轮汽车,沿城东区八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水电四局小区家属院门口东侧时,将道路北侧的行人罗某某撞倒致伤,驾驶人马某某弃车逃逸。经鉴定,罗某某为重伤。

 

    ●醉驾撞倒两行人 一人抢救无效身亡

 

    7月28日零时5分许,青海省嘉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驾驶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青O·A6965号小客车,沿城东区互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庄铁路公安处南侧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田某某、缪某某撞伤,缪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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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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