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日报社2023年上半年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笔试参考须知

各位考生:

青海日报社2023年上半年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笔试将于2023年4月15日举行,为了使广大考生平安顺利地参加考试,现就笔试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笔试时间

4月15日上午9:00-11:00,笔试岗位是信息技术、财务会计、机关纪委财务审计、项目管理、文秘、党务文秘岗位。

4月15日下午14:00-16:00,笔试岗位是新媒体新闻采编、新媒体新闻采编(藏语)、融媒体项目策划与管理岗位。

二、笔试地点

西宁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西宁市城北区经三路42号)。

三、笔试注意事项

(一)请考生认真阅读《准考证》各项内容。考试当天提前到达考点,以免耽误考试。在考点入场检测处,要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距离,自觉出示相关证件,进行身份核查。请考生提前准备好以下证明材料方可进入考场:

1.有效身份证件(含二代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临时身份证、派出所开具带照片并盖有公章的户籍证明);

2.纸质准考证。

(二)请考生认真查看个人准考证中的考点信息,仔细确认考点地址,考生应于考试前亲自前往考点熟悉交通路线。

考生在赴考点时,最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做好个人安全防范。考点不提供停车位,送考车辆到达考点后请迅速驶离,做到“人下车走”,勿在周边逗留。驾车考生要遵守交通秩序,做到稳驾慢行,不乱行乱停乱放,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三)建议考生提前90分钟到考点,进入考点出示相关证件、身份核查等程序,开考前60分钟方可进入考场并认真聆听广播宣读有关考试注意事项,考试开考30分钟后,一律不得入场(以考生到达考场时间为主),考试期间,实行全程封闭考试,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四)严禁将手机、电子表、电子手环、各种电子、通信、存储、计算器等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带至考场,凡在考试期间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发现身上带有手机(手机响、闹铃响、震动或考生拿出手机看),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考生在参加考试时,须将手机及其他物品放在物品放置处,请勿携带贵重物品。(进入考场前,要主动关机后放在手机袋内,并写明姓名、座位号、集中放在物品放置处)。

(五)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作答内容互为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按相关规定,互为雷同的考生,都将按成绩无效处理。在考试期间,考生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

(六)答题时,考生应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请考生使用黑色签字笔书写。应严格按照答题要求在指定的答题区域答题,不得答错位置,不可超出答题边框,超出边框的答案无效。

(七)考生不能将自己或他人的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考生不能抢夺、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

四、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和《刑法修正案(九)》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青海日报社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