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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一个沉甸甸的话题

来源:青海法制报   作者:鲍呈辉 通讯员 张松华   时间:2014-04-14 09:07   编辑: 闻皓   

    法官建议 消除对精神病人的歧视 健全公益救助制度 明确和设立强制医疗的 执行单位

    

    精神病人

    借故逃避刑事责任有可能发生

 

    精神病人是指各种有害因素所致的大脑功能紊乱、临床表现为精神活动异常的人,具体表现为感知觉、思维、注意、记忆、情感、行为和意志智能以及意识等方面不同程度的障碍,致使患者歪曲地反映客观现实,丧失社会适应能力,或伤害自身和扰乱社会秩序者。

 

    很多精神病人行凶后,因无刑事责任能力而被免予处罚,成为埋藏在社会上的“不定时炸弹”。为防止出现精神病人行凶事件发生,严防不法人员假借精神病逃避刑事责任,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诉法和司法解释,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作出规定。

 

    精神病人犯罪

    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

 

    2013年2月,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案件,这是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海东市采用该程序办理的首例案件。

 

    犯罪嫌疑人汪某2013年1月7日与被害人罗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汪某便持木棍击打罗某头部及身体其他部位,致罗某当场死亡,后在逃离现场时被抓获。经民和县公安局委托青海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犯罪嫌疑人汪某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病,其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精神病状态,无刑事责任能力。民和县检察院通过对该案仔细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汪某的行为符合新刑事诉讼法创立的刑事强制医疗的条件,并在充分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向民和县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今年以来,海东市两级人民法院作了3起强制医疗决定后,将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送至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它不仅有利于精神病人的健康恢复、保障其合法权益,而且还能预防疾病传播、预防犯罪,维护公共利益。

 

    精神病人杀人

    法院就地审理案件

 

    “由于法律对强制医疗申请案的庭审程序没有具体规定,我们在平安县人民检察院的配合下,考虑到这起案件在造成的恶劣影响,决定就地开庭审理。”平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张松华告诉记者,“法官就地审案,可以让人们充分了解新刑事诉讼法增设的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今年32岁的王某是平安县平安镇西村村民,精神上受了刺激,不务正业,惹事生非,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因破坏公私财物被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3月4日8时许,王某窜至平安县西村徐某家建筑工地,用铁锹无故殴打在此工地干活的被害人周某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经青海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平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书后,法院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专门从平安县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聘请了诉讼代理人,与王某的监护人一起到庭参加诉讼。

 

    可能危害社会

    精神病人被强制医疗

 

    与以往刑事案件不同的是,出庭的检察官不再称公诉人而是称作检察员。检察员在法庭上提出,被申请人王某实施行凶行为,剥夺他人性命,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

 

    王某的诉讼代理人说,王某身患精神疾病且存在危害社会的可能,赞同对王某实施强制医疗的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无故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但王某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根据其病情综合分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根据平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请,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王某予以强制医疗。

 

    法官告诉王某的母亲,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强制医疗

    权利保障等问题尚待解决

 

    办理了海东市首例强制医疗案件的民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冶玉明告诉记者,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强制医疗的规定是,在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侵害的同时,让精神病人也得到妥善处置。这样不仅保护了被申请人的权利,也防止了精神病人行凶事件,还可以严防不法人员假借精神病逃避刑责。

 

    冶庭长告诉记者,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的配套细则有待进一步完善。如送达问题,被送达的对象是精神病患者,是否需要送达;执行问题,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强制医疗后,应由公安机关执行,但公安机关拒收,后再与公安机关协调,公安机关才接收,但尚未制定出完善的执行措施。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如何指定并确保其参与庭审;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判断依据是什么?如何界定;被害方在庭审中的权利如何保障,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强制医疗的执行单位怎么确定等等。其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强制治疗的经费问题,大部分精神病患家庭经济拮据,无力负担强制医疗的费用。另外,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应由谁来赔偿,尚没有完善的保障制度。

 

    目前,海东市两级法院作出决定的3例强制医疗对象均已实施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后针对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是否能够提前采取措施?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对强制医疗程序予以完善,把司法程序的设立宗旨落到实处。

 

    精神病人

    既不能一关了之,也不能成为“伤人执照”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对象十分有限,采访中张庭长指出,强制医疗程序,强调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必须达到正常人犯罪程度,且还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才可以强制医疗。

 

    对于庞大的精神病人群而言,强制医疗的作用显然十分有限。有媒体报道,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其中重度精神病患者人数已超过1600万。

 

    现实中,许多有精神病患者的家庭一般都采取“一关了之”的做法,尤其在农村中,只有少数家庭会积极采取治疗措施。“这也与家丑不外扬的心态和担心无法负担高额的治疗费用有关。”张庭长分析说。

 

    “强制医疗的责任不明、经费缺乏,导致治疗随意性比较大,更多是阶段性治疗、阶段性回归的方法。”张庭长认为,让精神病人活动在社会上,不啻于给了他们一张“伤人执照”。“在一些贫困边远的农村地区,重症精神病人连得到救治的机会都没有。”

 

    要解决精神病人看病的问题,关键在于精神病院等治疗体系的建设。但尴尬的是,承担治病救人神圣使命的精神病院,却因为缺钱也在等待着“救治”。而现有的精神病医疗体系中,私营化的倾向十分严重,过分追求利润也让精神病人成了某些医院的摇钱树,精神病人的处境和治疗效果堪忧。

 

    民和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冶玉明介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立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程序规定,一方面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侵害;另一方面也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处置,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害。同时为了避免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或伤害他人人身安全的事件的发生,希望相关部门通过各类宣传来消除人们歧视精神病人的观念,让更多的人对这一特殊人群加以关心和帮助,进一步健全对精神病人的公益救助制度,防止悲剧重演。

 

    法律规定

    两种情形可以强制医疗

 

    刑法第18条规定,对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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