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三届青海省改革创新奖评选表彰活动的公告

为大力弘扬改革创新精神,总结成绩、激励先进,坚定不移把改革推向前进,省委省政府决定开展第三届青海省改革创新奖评选表彰工作,表彰我省全面深化改革中取得重大成效的改革项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先进集体及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现就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

创新项目推荐评选范围为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领域改革中先行先试、大胆探索,示范引领作用突出,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先进性,体现青海特色、彰显青海优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社会各界广泛认可的重大项目。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评选范围为参与我省全面深化改革任务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从事具体改革工作的个人。

本届改革创新奖原则上只评选近两年来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其中:先进集体一般不评选副厅级或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县(市、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先进个人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个人,评选的县处级及以上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二、表彰名额

创新项目5个,先进集体10个,先进个人10名。

三、推荐评选条件

(一)创新项目推荐评选条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要求,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聚力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推动青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形成的新体制、新模式、新机制、新方法等。改革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实效性、先进性、引领性,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形成的经验做法有明显的示范效应和推广意义。

(二)先进集体推荐评选条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工作的重大要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推进各项工作。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认真履行改革主体责任,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出色完成各项改革任务,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突破,改革举措示范引领作用突出、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肯定,对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改革经验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在全省乃至全国复制推广。领导班子团结和谐、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廉洁勤政。

(三)先进个人推荐评选条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工作的重大要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推进各项工作。工作本领强,敬业务实,具有强烈的改革创新意识和担当斗争精神,在本行业、本领域全面深化改革中勇于探索实践、工作成绩显著、典型作用明显,负责或参与的改革工作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改革实绩为本行业、本系统或社会公认,对全面深化改革理论和实践提出过建设性意见建议并被采纳或者实施,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遵守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率先垂范作用突出。

四、推荐评选程序

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优中选优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逐级审核、差额评选的方式组织实施,严格落实“两审三公示”程序。

(一)推荐。各地区各单位于2023年9月20日前,向第三届青海省改革创新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表彰办)报送推荐对象。

(二)审核。省评选表彰办组织审核,依照一定比例提出复审名单,并由省评选表彰办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

(三)公示。拟表彰对象名单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表彰。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委省政府作出表彰决定。

青海省改革创新奖评选表彰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