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力筑牢“中华水塔”生态屏障

青海省地处青藏高原腹地,作为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承载着“中华水塔”的神圣使命,肩负着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责任。守护好青海的绿水青山、冰川湖泊,关乎青海人民的福祉,更事关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的宏伟目标。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背景下,青海生态治理法治化既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探索青海生态治理法治化路径,对于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一、深刻把握战略定位,彰显生态法治价值

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生态环境治理明显加强,政策制度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趋完善。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为人民群众打造宜居生态环境、美好生活环境。2024年5月,青海省通过《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标志着青海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法治化新阶段。青海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监管、创新司法保障,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转化为制度成果和治理效能,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青海智慧”、提供“青海方案”。

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服务发展大局。青海地处青藏高原腹地,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战略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青海作为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素有“中华水塔”之美誉,其生态状况直接关系着全国水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重大战略问题的解决。全省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7类83处,包括2处国家公园、17处自然保护区、64处自然公园,总面积27.22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39.16%,其中国家公园占全省自然保护地总面积的75.68%。推进青海生态治理法治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守护国家生态安全,既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体现,也是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大局的关键举措,更是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发展“绿色银行”的历史担当。

推进治理现代化,促进高质量发展。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没有健全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就不可能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一直强调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并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管理向生态环境治理的转变是大势所趋,推进生态治理法治化,是加快建设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应有之义,更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内在要求。青海作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保护重点区域,运用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治理,是对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创新和完善,是对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益探索,也是推动青海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创新法治实践,构建生态保护法治体系

完善法规制度,夯实法治根基。近年来,青海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立足青海实际,着眼长远发展,积极构建具有青海特色、体现时代要求、适应发展需要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全省编制完成《青海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示范省建设总体规划》和《青海省自然保护地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出台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建构方案等18项制度办法和自然保护地建设规范等4项技术标准。《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涵盖生态安全保障、自然保护地建设、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生态文化保护弘扬、生态文明制度创新等十一个章节,形成了层级清晰、内容协调、特色鲜明、操作性强的生态法规体系,实现了生态保护的精细化、差异化、专业化法治保障。

创新司法机制,强化权益保障。青海省主动适应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积极探索生态司法创新路径,在全省各级法院共设立4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建立了三江源、青海湖、祁连山等3个生态法庭,成立了生态环境资源检察部门,设立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专门机构,健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形成了覆盖全省、功能完备、运行高效的生态司法保护体系,构建了“案件审理+司法宣传+生态修复+综合治理”的司法保护体系。2024年1至11月,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涉环境资源类案件774件。同时,积极推行生态检察官、生态警察、生态法官等专业化办案机制,强化生态案件专业化审理能力,提升生态司法保护水平,为青海生态安全构筑了坚实的司法屏障。

健全执法体系,严格监管执法。青海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执法体系,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实行统一规范、权威高效的执法体制。2024年,全省持续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全年查处违法企业341家次,行政处罚293起,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0起,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检查企业11847家次。强化执法监管能力建设,西宁市湟源县获评全省首个县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配备现代化执法装备,运用先进技术手段,移动执法系统应用实现全覆盖,执法人员活跃率达到100%。建立生态环境网格化管理体系,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形成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的生态环境监管网络。

强化协调联动,完善治理机制。青海省积极构建多部门协同、多层级联动的生态环境治理格局,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建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公益诉讼联合宣传培训机制、案件线索移送反馈机制。西宁市法院联合检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机制的意见》,形成执法司法联动格局。全省建立省级督察体系和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系运行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三、深化改革创新,提升治理效能

深化融合发展,增强价值引领。青海生态治理法治化必须体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要义,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贯穿于法治建设全过程,实现法治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度融合、相互促进。这种融合不是简单的叠加,而是理念的统一、目标的一致、路径的协同。要在法治建设中充分体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价值导向,在生态保护中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作用,使法治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使生态文明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要坚持人民至上的根本立场,确保生态治理法治化既保护生态环境,又保障民生福祉,实现生态保护与民生改善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良好生态环境中共享法治建设成果。

健全制度体系,强化系统保障。青海生态治理法治化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以法治思维统领生态保护全过程,以法治方式保障生态建设各环节。在立法层面,要着力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要加强基础性、综合性立法,也要突出专门性、针对性立法,实现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执法层面,要建立权威高效的执法体制,整合执法资源,优化执法流程,提升执法效能,确保法律法规得到严格执行。在司法层面,要健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完善专门化审判体系,创新司法保护方式,为生态环境权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守法层面,要培育全社会的生态法治文化,增强全民生态法治意识,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坚持改革创新,推动治理现代化。改革创新是推进生态治理法治化的根本动力。青海生态治理法治化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制度活力,推动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等,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创新生态保护修复机制,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要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专业化水平,为生态治理法治化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青海将继续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战略,以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完善的法治保障,持续推进生态治理法治化,以法治之力筑牢“中华水塔”生态屏障,为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美丽青海提供坚强法治支撑,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书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壮美篇章,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单位:青海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

编辑:刘海钧;